贴标机清洗机、印刷机、热转印机运输到阿雷斯 Arys中亚班列
***节 阔大货物运送
一、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定义
1.超限货物系指超过参加运送的任一铁路限界的货物。
在换装运送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车地板距轨面的高度定为1300mm(运往越南时,米轨为1100mm);同时,车辆系停在直线平道上,车辆纵向中心线与线路中心线重合。
2.超长货物系指长度超过18m(运往越南时超过12m)的货物。
3.超重货物系指一件重量超过60t(在换装运送中,对越南超过20t)的货物。
二、超限、超长、超重货物运送规定
1.运送超限、超长、超重货物时,对于不换装运送,发货人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的一个月以前,对于换装运送则在两个月以前,向发站提出关于每件货物容器或包装种类、重量和货物尺寸等有关资料,而在必要时,并应提出这些货物的装车示意图,对超限货物,在一切情况下,发货人均必须提出货物装车示意图。
2.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这一绕行的经路。
3.对于超限的不对称货物、每件总重量超过3t的货物、设备、机器,以及高度超过1m的箱装的此类货物,发货人必须在每件货物横、纵方向的两侧,用洗不掉的颜料按“货件、车辆、集装箱和运单上的表示牌以及货件上的标记”的“重心”(见附件3标记第2号)标记,标明货物的重心位置和每件货物的总重。
4.对于运往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波兰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的超限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纵向两侧作下列字样的标记,或附以写有下列字样的表示牌(标记和表示牌均应带红边):“注意!____在(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上述标记应用货物发送国文字书写,并附俄文译文,而运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时,译成中文或俄文。
在上面未列出的1520mm轨距铁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或将货物换装到1520mm轨距车辆的车站应在车底板和货物上用鲜明的洗不掉的颜料标出检查带,在货物纵向两侧作出关于超限程度的下列字样标记,或附以写有下列字样的标示牌:“____(超限程度)是超限货物”。如果在示意图中注明了货物经过带有驼峰编组场车站的条件,则还需作出带有下列字样的标记或附以写有下列字样的标示牌:“不准驼峰溜放”、“不准通过驼峰”。上述标记应用俄文书写,必要时译成其他文字。
——运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时,译成中文或俄文;
——运往或过境蒙古国时,译成俄文。
***节 危险货物运送
一、危险货物定义和分类
1.危险货物定义
凡在运送、装卸作业和保管中能引起爆炸、火灾、毁坏技术设备或其他货物以导致人和动物死亡、受伤、中毒、***、辐射伤害或发病的物质制品,都属于危险货物。
2.危险货物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1)爆炸物质和含有爆炸物质的物品;
(2)压缩气体、液化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物质、自燃物质、在与水相互作用时分解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物质、传染性物质和令人极度厌恶的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苛性和腐蚀性物质;
(9)其他危险货物和物品。
二、危险货物运送规定
1.车辆使用要求
危险货物,应视其性能和危险性质使用棚车、敞车、平车或罐车在铁路上运送。某些危险货物只应使用***的车辆运送,在这些车辆上应做出适当的标记,注明这种车辆适于装运何种危险货物。
2.运送条件
(1)爆炸物质、压缩气体、液化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质以及放射性物质,***在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以下简称附件第2号)***、3、4和10表中所载的,才准许在国际铁路联运中运送。
(2)附件第2号第2、5~9表内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各该表中所载的货物以及性质相同的货物。第2、5~9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但其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质与上述各表中的相应货物相同时,可不与参加运送的铁路预先商定即予承运。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记载:“危险货物____(货物名称)应按附件第2号第____表第____号货物____(货物名称)第____号表示牌的条件办理运送”。
(3)根据附件第2号***~9表第8栏和***0表第3.16项的规定,在一辆车内不准混装运送的货物,也不得用一张运单办理运送。
(4)在个别情况下,在国际铁路联运中须按与附件第2号不同的条件运送的危险货物,或在***、3、4和10表中没有列载的货物,在商得参加这项货物运送铁路的同意时,才准许运送。
为了商定这项运送,发货人除货物品名和简单特征外,应向发送路通知此项货物属于何表和顺序号码、货物的总重、每件货物的重量、包装种类、到达国和到站,以及发送路和国境路的出口国境站。为了商定运送,发送路应将这些事项通知参加运送的铁路。每一铁路应将自路决定通知参加运送的铁路。
3.危险货物空容器运输
运送危险货物空容器时,应遵守规定的预防措施。附件第2号***—10表中没有列载的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仅在将其中装过的货物残渣全部清除,并对容器内外进行洗刷的条件下,才能承运。发货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应注明“容器已清洗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容器按非危险货物运送。
4.办理种类
危险货物在国际联运中,可以按整车和零担办理。但按零担运送的危险货物,应实行下列限制:
(1)装入玻璃或陶制器皿内,再装入筐或木笼箱中的液体危险货物(易燃的、腐蚀性的、有毒的)不准按零担运送。但按第(3)项包装的危险纯化学试剂和制剂(有爆炸危险的除外)以及根据附件第2号仅定有此一种容器的货物除外。
(2)在“零担运送时需要预先商定的危险货物名称表”(表3—1)中所载的危险货物,仅经参加运送的铁路预先同意后,才准许按零担运送。
月15日,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联合主办的中欧班列法律服务论坛在西安国际港务区举行。
据悉,本次论坛以“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物权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为主题,旨在呼应“***”倡议提出十周年,落实中国—中亚峰会成果,聚合国内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推动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物权研究。
据介绍,作为“***”倡议的重要载体,中欧班列承担着实现我国与沿线国家“互联互通”的重要使命。但是,因铁路运单“国际流通”和“物权化”功能欠缺国际公约规则规范,制约银行、保险、航运业在国际铁路运输条件下信用证国际结算机制的运用,进而对内陆物流港的集货和贸易能力产生了一定影响。为此,论坛召集各方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磋商,推动国际铁路公约修订和达成补充议定书确认铁路运单国际流通的法律地位,实现铁路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流通的法律功能,用国际规则、措施和标准破解局限内陆物流港竞争发展的制度性瓶颈,为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保障。(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