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漏氯吸收厂家
漏氯吸收装置支持性国家文件和标准
1.GB 5138-2006 工业用
2.GB 11984-2008 氯气安全规程
3.AQ 3014-2008 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4.AQ 3016-200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5.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关于开展承压槽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6. 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
7.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安厅苏安监[2008]16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指导意见所指氯气系或气态氯
附件1:《氯气安全规程符合性专项检查表》
附件2:《槽车充装安全检查表》
漏氯吸收系统中氯气的危害:为了检验废氯吸收装置的综合性能,可以在废氯淋浴塔人为的放少量氯气进行检验。氯在常温常压下为具有剧烈性的黄绿色气体,在大气压力下当温度-33.6℃时氯是气体,当温度低于-33.6℃时,氯即成。氯气对人体的生理组织危害很大,特别是对呼吸系统的危害更大,将引起气管或患肺气肿,使人窒息死亡。当空气中氯气浓度达40~60mg/m3时,呼吸0.5~1小时即有危险。根据世界对有毒物质的分类,氯属于“B”类(其它有剧毒物质类)。当出现泄漏事故时,将变成气态氯向空气中扩散(氯气比重1.57,扩散时顺地走),从而使人中毒。搞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氯气是黄绿色剧毒气体,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供水废氯吸收作业场所是属 A级高危险源,人体吸入后会出现中毒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死亡。
浓 度(mg/m3)(ppm) 反 应 症 状
3000(1000) 深吸入少许可能危及生命
300(100) 可能造成致命性损害
120-180(40-60) 接触 30-60min可能引起严重损害
90(30) 引起剧咳
18(6) 咽喉
3-9(1-3) 有明显气味、眼、鼻
1.5(0.5) 略有气味
0.06(0.02) 嗅觉可感觉到的浓度
对于大型漏氯吸收塔无害化气体放空管高度不得小于25米,并应现场建构筑物或设备高度2米以上,不得无序排放。对于有条件的厂区,不推荐使用碱池中和法。碱池中和法适用于不具备上述条件时的紧急处置。但是,1000kg气瓶碱池处理,水体容积达到25m3,液碱1200kg,且控制气瓶泄漏点要浸没在水体中,吸收水温控制<45℃,PH控制>7。采取防止气瓶泄漏点反喷朝上的固定措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
1、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生产、储存场所进行辨识,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2、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及应急预案,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
3、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按规定向作业人员发放氯气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T16483 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现场设置危险告知牌,向周边企业、社区发布安全信息。
4、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和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5、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气防站和救护站,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器材、氯气防护器材和人员中毒现场救治药品。
6、在厂房或高处设置风向袋或,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两侧设立安全区域用于人员疏散或集结,应急疏散路线和安全集结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
7、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共和国令第六十九号《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贯彻〔2007〕13号《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52号《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积极做好单位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