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在规定的周期内,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功能性检测,是消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筑消防设施在防、灭火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措施,是通过消防工作验收、建筑投入使用许可、经营许可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检测周期一年至少一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依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7.1条
4、消防设施维保: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维保合同周期一般为1年。
依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设施的维护》GB25201-2010 7.1条
1、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三)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3、根据河南省《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技术导则》DB41T484-2006,第9项火灾预防性检测技术要求及周期9.2.1条规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医疗、教育、护育场所须每年进行一次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为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国卫办发(2020)1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第七项 第(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1、教育类: 培训机构、幼儿园等办理办学许可证时需要的其中一项材料;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幼儿园另加室内公共卫生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