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消防设施维保: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维保合同周期一般为1年。
依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设施的维护》GB25201-2010 7.1条
1、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三)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3、根据河南省《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技术导则》DB41T484-2006,第9项火灾预防性检测技术要求及周期9.2.1条规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医疗、教育、护育场所须每年进行一次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为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国卫办发(2020)1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第七项 第(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2、国有资产类(危房鉴定):
所有国有建筑物(单位、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国企单位用房,小学、中学、高中等)需要维修或拆除都需要相关材料证明,其中包含房屋安全鉴定。
双重预防: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构成: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标准。
法律:是安全生产的上位法,居于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层。目前,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地方性法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指出:“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
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建设原则: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过
程覆盖;建设目标:有效控制风险、有效治理隐患、有效消除事故。目的:
杜绝事故 发生 ,实现安全生产 。)。
业务领域:
1、住建局消防审验科或质检站:消防设施验收检测(初检)
2、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消防设施检测(管辖辖区内宾馆、酒店、网吧、洗浴中心、KTV等人群密集型场所)(每年一次)
3、房管局物业科、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年检
4、卫健委:医院、私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消防设施检测、电气线路防火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每年一次)
5、民政局: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每年一次)
6、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批先建房屋、产业集聚区厂房等消防设施检测
7、加油站: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8、教体局:幼儿园、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等教育场所消防设施检测或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高校园区:大中专院校消防设施年检、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检测、电气线路防火检测
9、 金融机构:银行、储蓄所等
10、高校园区:大中专院校消防设施年检、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检测、电气线路防火检测等(每年至少一次)
11、大型商超、宾馆酒店、大型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年检、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检测、电气线路防火检测等(每年至少一次)
12、古建筑、古籍、古城、古镇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